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备案,标志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由原来的审批制正式转为备案制。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力和职责,备案及变更备案的时间、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内容以及几种违法和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还规定此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办法》是依据最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编写的,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权,办理程序更加简化,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只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范围变更即可开展业务;机构职责进一步增加,增加了职业卫生生物检测能力要求和按规定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要求;监管职能更加明确,规定了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列举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质量控制要求更加严格,还对违反质控规定的列出专门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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