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四个账号,五十余篇发帖,上千万点击量……借助“网络推手”,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肆意散布,起哄闹事,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评论,混淆视听,蛊惑群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020年1月6日,随着法槌的重重敲下,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彭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网络信息的制造者珍视事实,传播者尊重客观,评论者秉承理性,审查者坚持公正,方可言及智慧。但倘若热衷于制造并痴迷于虚假,事实与真相沦为牺牲,网络则成为献祭的平台。不过,事实与真相在法律面前从来没有无谓的牺牲,正义尽管会迟到,但总会到来,通过网络造假而谋取私利者,最终只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可因信息真实,也可因信息虚假而发生交叉,但真实或虚假并不因其承载的空间发生改变。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虚假信息,其虚假程度、传播速度及广度与网络秩序混乱“严重”与否成正比。我国相关司法解释采取拟制的方式把网络空间秩序定位为准公共秩序,因传播虚假信息而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等同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网络空间中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具有现实性(但其网络身份则具有虚拟性),该主体应在现实中为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观彭博案件始末,网络只是其与推手所利用的工具,法治所责难的并非网络,而是恶意使用网络者。网络,既非法外之地,就绝不是违法者的避风港。
网络与法治同行,既不是简单的法治监管网络,也不是简单的网络监督法治,而是一种“双向赋能基础上的良性互动”。实现网络治理法治化,法治要有刚性,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网络建设不能独立于法治之外。网络也要讲规矩。无论国家安全还是个人隐私,无论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无论知识产权还是意识形态,网络发展的健康有序离不开法治约束;法治也应当适应网络技术进步的要求,要有弹性,为网络发展提供应有的空间。同时,法治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自系统,借力网络,有助于公众即时了解、参与到法治进程中来,扩大法治建设的同盟;借力网络,有助于实现法治便捷化,重塑、变革司法运作机制和工作模式。当前,互联网法院已经成为节约司法资源的典范。借力网络,有助于即时了解公众关注的法治热点、焦点问题,缩短司法工作与公众的实际距离,为公众提供快递式的司法服务。可以说,对法律由知晓到信赖再到信仰,法治信息化、大数据化都离不开网络化平台。
在法治时代,网络空间的基础价值体现于信息真实。网络信息真实不是虚拟真实,而是现实真实的复写。真实既是网络的追求,也是法治的追求。真实之下,信息传播的自由与效率才能得到保障与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而法治只有敢于且善于维护网络空间信息的真实,把真实作为互联网内容建设的着眼点,把真实作为网络综合治理的出发点,才能真正把握好网上正面宣传的时度效,才能真正把握网络上反映的真实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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