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进一步扩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覆盖面,提升社会知晓率。5月27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结合“法治六进”“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济南钢城区九十余名师生代表和家长走进法院,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在法院干警的引领下,师生代表和家长在法院进行了参观,同时还现场近距离观摩庭审,庭审过程中,法官审理规范有序,案件当庭宣判。旁听的师生及家长们凝神静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严谨与威严。
庭审后,主审法官与师生进行互动,从专业角度为学生们普及庭审及法律知识,学生们虚心聆听,现场气氛热烈。钢城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宁向师生及家长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宣传,发放明白纸,引导师生提高法治意识、辨别意识和自护能力,自觉远离违法犯罪。
为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精神,钢城区扫黑办扎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好线上、线下联动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条幅、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资料、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营造线下宣传氛围。同时,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扩宽宣传半径,不断提高宣传的群众覆盖面,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筑牢群众基础。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涉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条款】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济南生活频道全媒体记者 编辑
(编辑:张璐璐; 责任编辑:郑富强; 终审: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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