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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史上最严 上海垃圾分类究竟怎么个“严”法?

2019-06-28天下泉城

近日,号称“史上最严”的垃圾分类被广泛讨论,尽管收到的褒贬不一,身处舆论漩涡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都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

垃圾分类迎来“强制时代”

6月28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黄融介绍称,在全面推动社会动员方面,全市中小学生将垃圾分类作为“开学第一课”,垃圾分类知识也已经纳入了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此外,黄融透露,上海市目前已改造1.3万个分类投放点,更新完善道路废物箱标识4万余只。上海全市配置及涂装湿垃圾车982辆、干垃圾车3135辆、有害垃圾车49辆以及可回收物回收车32辆,建成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6106个、可回收物中转站121个、可回收物集散场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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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种种信息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号称史上最严,绝非一句玩笑话。

在6月25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也已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除了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外,还从多个方面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垃圾分类,除了上海,全国范围内也将迎来更加严格的管理。

“史上最严”究竟怎么个严法?

垃圾分四类

此次《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垃圾分为四类,分别是: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10类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

(二)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三)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

(四)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

(五)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六)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七)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

(八)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

(九)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

(十)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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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拒不改正”四类情形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七条明确: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这四种情形,将被认定为“拒不改正”。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逾期不改正”的三类情形: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

整改前置类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罚款。

违法处罚裁量基准出炉

违反规定严重者与个人信用挂钩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如果违法规定,不仅需要缴纳罚款,还可能面临扣罚个人信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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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明确,个人若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则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投,首次发现和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元以上150元以下”和“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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