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严禁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记者从中了解到,济南市规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前或延长期限。
《通告》提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前或延长期限。济南市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功能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辖区内森林、林地及其周边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
各级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在春耕生产、踏青旅游等重点时期和清明节、农历十月一日、除夕等传统祭祀节日,应切实加强对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做好辖区内禁火工作。森林高火险期内,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功能区)应在进山路口设置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禁止携带火种火源进山。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枝树叶、杂草等行为。在森林防火区内,森林高火险期除严格执行上述“禁烧”规定外,还严禁祭祀活动时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露天烧烤;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时,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12345、110、66600119。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