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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规定城市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2021-06-05济南网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济南拟规定,城市街道两侧新建庭院小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庭院小区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规定审批。

市政府网站截图

济南拟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保护原有城市树木和绿化景观。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城市街道两侧新建庭院小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庭院小区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根据《条例》,济南拟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

此外,济南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规定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十株以上的,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采伐、移植林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拟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损害城市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损害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5日。市民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四种方式提出: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行政立法—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绿化条例立法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34室,邮政编码250099。

(编辑:邹娅; 责任编辑:郑富强; 终审: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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