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为缓解停车难,条例拟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数量,对业主购买、租赁停车位情况分类做出了规定。
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停放需要。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前款规定的车位(库),包括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车位(库)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实地标注。
对于违规出售车位(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合同备案。未取得合同备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