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生活垃圾分类拟纳入条例,劝阻无效的,可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条例指出,未按规定分类并投放生活垃圾,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后,由后者及时依法处理。
条例拟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原建筑设计的外延、外形、规格、色彩,封闭阳台、平台和外走廊;
(二)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造型;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五)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七)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八)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九)未按规定分类并投放生活垃圾;
(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等业主共有部分,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四)在共用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十五)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第一项至第九项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第十项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五项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编辑:孔雪; 责任编辑:曲萧琳; 终审:郑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