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以下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标准中第四阶段相关内容做了补充,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一、实施内容
此次实施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主要针对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和农业机械(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类型。柴油机指道路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机。
值得注意的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只针对新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不涉及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我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按要求进行编码登记后可正常使用。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的技术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在新机械生产测试核准环节,更加关注整机排放,新增了车载法整机测试要求、增加了瞬态测试循环、增加颗粒物粒子数量限值、增加了指定劣化系数等内容。此外,对排放控制系统及其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提出排放控制系统监测要求。排放控制系统,尤其是NOX和颗粒物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是保证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达标的重要条件,因此,国四标准增加了对NOX和颗粒物控制系统监测的要求,当监测系统发现SCR系统不加尿素、尿素掺水、EGR阀卡滞、NOX传感器故障、拆除DPF、DPF堵塞和诊断系统篡改等,就会触发驾驶员报警系统,提醒操作人员进行维修。若故障一直存在,就会进一步触发驾驶性能限制系统,通过激活发动机限扭控制策略,使得机械因扭矩限制无法正常使用,直到排放相关故障被排除后,机械才能够正常使用。
(二)提出排放控制系统远程在线监控及定位要求。为保证排放控制系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始终正常发挥作用,防止污染控制装置在使用过程中被恶意破坏拆除,本标准参照重型车国六标准有关排放控制系统远程监控的要求,提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监管平台实时发送排放及定位相关数据。
(三)提出排放质保期要求。排放质保期顾名思义就是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生产企业要保证产品的排放达标。如果与机械排放控制相关的零部件在质保期内由于其自身质量问题出现损坏,导致机械排放控制系统失效或排放超过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对损坏的零部件进行免费更换或维修。
(四)提出环保达标检查要求。环保达标检查既包括新生产阶段的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的抽查,同时也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阶段企业的在用符合性检查和主管部门的在用符合性检查。这一要求的提出,使得企业更加重视其产品环保达标可靠性的保障,有效降低实际使用过程中的排放风险。
三、相关企业应如何落实新标准实施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在此提醒本市相关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的实施工作。
(一)企业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在本市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二)在机械销售前,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或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
(三)我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应配合做好机械编码登记工作。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张璐璐; 责任编辑:曲萧琳; 终审:孙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