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这几天都被剧透了,
第二轮高温天气现已“火力”全开!
无论是强度还是持久度,
都比上一轮高温天气更高一筹。
济南市气象台
还发布了连续4天的高温黄色预警!
没有最热,只有更热……
好消息是:
6月起,
山东将为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
每人每月高温补贴为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山东这一高温补贴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列入企业费用。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
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山东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另外,国家明确,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相关链接
高温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一)款,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因此,“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所以“高温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