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9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通过两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就《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2018年第317号令)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有关部门认真抓了学习贯彻,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和普及,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执行,有力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为进一步推进省《办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并考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至2019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政策衔接的需要,经过调研论证,两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考虑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就近备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两个备案事项,由所在区县相关部门实施。
征求意见稿结合上级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细化了未达合同约定标准、房屋空置、车位空置等情形下前期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车位停车位等减免政策及有关程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扣除收益资金管理费的比例。
征求意见稿明确,我市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按照济价费字[2012]76号、济价费字[2012]77号文件执行。同时也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标准的调整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市民对相关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电子邮件可直接发送至jnfgw_jggl@jn.shandong.cn;信函可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318房间”,邮编:25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