趵突泉水位: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济南网编辑:08-10 15:07

为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应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流程依法依规反映问题。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逐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采取缠访、闹访、非法聚集、越级上访等非正常上访方式,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越级走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或5人以上就同一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

(二)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前进京赴省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或者采取恶意登记等威胁、要挟手段,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的。

(三)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重要公共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驻京外媒所在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四)采取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五)以信访为名谋取不当利益,或要求远超出国家政策范围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的。

(六)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执意非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单位办公和社会秩序的。

(七)信访诉求已得到合理解决或信访事项经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办理终结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向政府施压,谋求不正当利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以生病无法行动为由拒绝就医,或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单位的。

(九)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聚集、静坐、吵闹,围堵、冲闯大门通道,拦截公务车辆;故意堵塞、阻断交通;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静坐、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散发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携带、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以跳河、跳楼、跳桥或攀爬建筑、铁塔、烟囱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一)组织、策划、煽动、资助、串联、胁迫或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三)对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或以电话、短信、微信、微博、抖音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

(十四)其他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四、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
济南市天桥区司法局
济南市天桥区信访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编辑:张磊; 责任编辑:姜琳; 终审: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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