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社会闲置存量
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改善租赁住房供应结构,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主体
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主要包括专业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住房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业务,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出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不在本实施意见支持范围之内。
二、盘活方式
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将社会闲置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承租期限由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承租时间不低于3年。
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于出租的,须拥有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网签合同+交房通知书;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租赁的书面证明),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要求。
三、装修改造
用作租赁的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应满足居住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毛坯房、水电气暖管线老化等影响居住的住房需装修改造。
(一)基本要求
1.保障安全。装修改造项目应保障结构性安全,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等改造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2.空间布局。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客厅、餐厅不得隔断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
3.环保卫生。装修改造房屋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GB18883-2016)》相关要求;装修改造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出租。
(二)装修改造管理
装修改造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1.提交申请。住房租赁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提交项目装修改造申请。申报材料包括: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托管合同;项目装修改造书面申请表;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改造的书面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实施改造。经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同意后实施装修改造。
3.验收。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装修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验收,出具合格证明。对在本意见出台之前,已完成装修改造尚未出租的房屋,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验收。住房租赁企业应将申报材料、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后面向社会出租。
4.奖补标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对纳入试点的装修改造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奖补资金发放,按照最高每平方米180元奖补。住房租赁企业,新增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数量满50套(间)、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可申报奖补资金。
四、运营管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须按照要求在服务平台做好房源信息发布。
(二)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须在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首次租赁期限应不低于180天;并在服务平台负责维护和更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信息,实现与教育、公安、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共享。
(三)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
(四)住房租赁企业须按照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内部日常管理制度,纳入社区综合管理。
五、组织分工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闲置存量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对辖区内住房租赁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行为及房屋装修改造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人口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市城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住房租赁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街道(镇)负责住房租赁行为的日常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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