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
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支持和规范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的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改建范围
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且10年内无征收拆迁计划的,可纳入改建租赁住房范围。
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包括改建主体和运营主体。
改建主体应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
运营主体应为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业务、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三、改建要求
改建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运营等环节纳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基本要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以整栋改建为主,单个改建规模不少于50套(间);原房屋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原则上不作变更;应重点设在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聚集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以有效缓解供需匹配和职住平衡问题。
(二)权属合法。改建项目应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或违建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已完成抵押登记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改建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结构安全。改建项目房屋结构上应符合安全牢固的要求,同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四)消防安全。改建项目应按照旅馆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五)技防安全。改建项目应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中“住户安全防范”的技防要求。
(六)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部门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和活饮用水等相关要求,选址应远离各类污染源;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具备污水纳管条件。
(七)空间标准。改建项目人均承租面积、居住人数限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应规定。
参照住宅标准改建的,居住面积应当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要求,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
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项目,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的要求,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
(八)其他技术标准。改建项目的其它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改建程序
(一)申请。实施主体向所在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备案。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当在3日内予以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
1.改建项目的书面申请;
2.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4.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的平面图纸);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房屋结构检测合格证;
6.房屋产权人或住房租赁企业的身份证明材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实施。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手续。对申报完成审核和认定的项目,相关部门应配合完成上述审批手续的办理。
实施主体根据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部门的办事指引,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办理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开户手续。
(三)验收。各区(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改建租赁住房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实施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完成项目改建后,由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形成联合验收意见。
(四)资金奖补。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改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奖补资金发放。纳入试点的改建项目按照最高每平方米600元奖补。
五、运营管理
(一)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住房租赁企业应依托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按要求做好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及备案工作,首次租赁期限原则上应不短于180天,不超过20年,严禁“以租代售”。
(二)住房租赁企业对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住房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住房租赁企业须建立内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纳入社会综合治理。
(四)对已经审批改建后的项目,原权属登记不做变更。租赁住房运营期间,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五)房源、租住人员等相关信息通过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与教育、公安、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共享。
纳入我市住房租赁试点的“城中村”“城边村”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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