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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文要求餐饮场所营业时至少俩小时检查一次燃气

来源:天下泉城编辑:02-05 18:33 查看数0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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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通知”对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商务、城乡交通运输、环保、安监等9大部门分别提出相关要求。

“通知”对燃气供应企业作出要求,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与餐饮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要加强对送气人员和车辆管理,定期对餐饮单位实施燃气使用安全检查。

“通知”对餐饮单位提出要求,要求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实施供气管道化改造,大力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使用液化气的,要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规定,所有设备符合国标,燃气来自正规企业。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

要与合法合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自觉接受燃气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检查。

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每日营业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通知”指出,济南市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的燃气供应企业和餐饮场所。对不符合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以下是通知全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政办字〔2018〕1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要大力实施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及时发现并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和供气管道化改造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辖区餐饮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形成案件查办的部门联动机制。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一) 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基本要求,监督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定期检查、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等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负责向社会公示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

(二) 城管执法部门。对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的燃气违法违规使用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三) 工商部门。依法办理餐饮单位营业执照,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 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 积极落实“双告知” 规定,通过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向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四) 质监部门。加强燃气充装站及站内气瓶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充装有自有产权标识的合格气瓶;督促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和报废气瓶,对判定报废、超期未检、标记不符合规定的气瓶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监督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的气体质量,依法查处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

(五) 公安消防部门。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对餐饮场所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供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等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 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和燃气安全教育培训。

(七) 城乡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负责燃气道路运输许可和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以及燃气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八) 环保部门。对餐饮场所燃气泄漏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工作。

(九) 安监部门。对餐饮单位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 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供应企业作为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与餐饮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要加强对送气人员和车辆管理,定期对餐饮单位实施燃气使用安全检查。

(二) 餐饮单位。餐饮单位作为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餐饮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积极主动实施供气管道化改造,大力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使用液化气的,要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合格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在燃气储存场所、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燃气供应系统要使用螺纹连接的钢管或不锈钢软管,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阀、密封圈等配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合法合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自觉接受燃气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每日营业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 坚持统筹兼顾,实施标本兼治。各县区要将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使用燃气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和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特点,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餐饮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二)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在加强本辖区餐饮单位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同时,切实抓好燃气使用的安全宣传工作。要广泛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市民和餐饮单位了解掌握燃气使用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安全用气意识,减少燃气事故发生。

(三) 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问责。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的燃气供应企业和餐饮场所。对不符合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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