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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开门炮“放完就闪人 还是被抓到了

来源:天下泉城编辑:02-27 16:27 查看数0

2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济南天桥区药山派出所联合刑警大队、治安大队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听到附近有烟花爆竹的响声。民警随即循声寻找,在蓝翔路附近某垃圾箱旁发现了六个刚燃放后的礼炮空盒,但是现场并未发现燃放人员。

薛某燃放的六盒”开门炮“为了尽快找到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并依法给予处罚,民警立即调取事发地周边监控录像

经过仔细查阅监控视频,民警发现当天上午10点左右,一名身穿深色上衣的青年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吉利”汽车来到事发地附近,之后从车上搬下六个礼炮,趁无人之机,在垃圾箱旁进行燃放。之后迅速开车离开现场。

之后,民警根据白色“吉利”汽车的车辆信息,结合监控视频,锁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系薛某(男,36岁,聊城市人),并传唤其到药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2月22日下午2时许,薛某来到药山派出所。经询问,薛某对其于2月22日上午10时许在蓝翔路附近燃放烟花炮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薛某供述,他在蓝翔路附近租了一个店铺准备做生意,但是尚未开门营业。2月22日正月初七,准备近日开门营业的薛某,

为了图个吉利讨个彩头,于当天上午驾车从聊城老家携带六盒礼炮来到济南

其店铺附近,虽然明知“禁放”规定,薛某依然抱着侥幸心理,趁无人之机燃放了六盒礼炮,之后驾车离开济南返回聊城。

本以为偷偷燃放烟花爆竹不会被发现,殊不知“禁放”规定不容挑战,违者必受处罚!

民警询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薛某2月22日下午,天桥警方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薛某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桥警方提醒广大市民:

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五百元罚款。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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