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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办理居住证有望立等可取

来源:齐鲁晚报编辑:04-03 06:51 查看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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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济南户籍新政推出后,放宽了对房屋面积的限制。图为市民拿着房产证去天桥区纬北路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资料片) 记者 许建立 摄“外地户籍人口在济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有望立等可取,当场受理当场出证。”4月2日,记者从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济南将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条件,进一步提升户政服务水平。济南市自去年8月份放宽了落户政策,至去年年底,新增落户人口4万余人,达到往年同期数量的两倍还多。  

新政后4万多人落户
人数比往年同期翻番

4月2日,济南市户政工作视频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从落户新政实施到去年底,济南全市落户人口数史无前例达到4万多人。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科长王玉强介绍,这个数据差不多是之前年份同期数据的两倍多。

济南是全国第一个贯彻落实国务院户籍改革精神的副省级城市。去年8月,济南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制定了户口迁移配套实施细则,于8月10日起正式按新政策受理相关户口迁移业务。

新的户籍制度降低落户标准,实行居住就业落户,全面放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限制,有序放开租赁住房落户限制,放宽夫妻投靠落户限制,设立人才集体户……

这项户籍新政被称为“济南史上最低门槛的落户政策”,政策生效后,各个派出所户籍大厅内门庭若市。新政实施27天,就受理落户8013户、共计13000多人。

今年,济南市还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条件,吸引积聚相关的人才、大学生落户济南来干事创业。

符合居住证条件将现场受理现场打印

过去在办理过程中,户籍民警常常遇到市民准备的材料不全,需要反复跑到派出所提交材料的情况。为了让群众少跑路,去年8月,济阳县公安局在户政窗口推行允许“边补齐材料,边受理审核”的“容缺受理”机制。即在主要材料齐全、有效、合法的前提下,容许在其他条件和部分辅助材料欠缺的情况下实行“边补缺边审批”办理。

对于缺失的非主件材料,窗口民警在现有信息化系统内无法获取的情况下,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补齐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由申请人签署《申请事项资料空缺办理承诺书》,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先行办理手续,待获取补充材料后再归档保存。

目前,济南市公安局已经发布《关于在全市实行办理户口“容缺受理”机制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容缺”受理,让办证群众少跑路。

以居住证为例,目前,群众前往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提交全部手续材料后大约要等10个工作日。济南市公安局正在研究部署居住证办理新政,今年有望实现居住证办理立等可取,大大缩短居住证办理所需的时间。届时,外地户籍居民在济南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居住证办理相关条件的,将实现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打印。

户政问题反映到110将提升办理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在4月2日的全市户政工作会议上,济南市公安局副政委窦庆福表示,今后市民有关于户政、户籍办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或者有问题需要反映,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按照以往流程,市民办理户籍、户政业务时遇到问题,大多是拨打12345热线反映。这些问题经有关部门汇总后,会统一反馈给相应的分局、派出所处理。

而市民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问题时,这些问题会汇集到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由户政处分类整理后,推送给相应的分局、派出所,并督导限期办理,能解决的限期给出解决方案,依法不能办理的给出合理解释。流程中多了市局户政处的监督督导,将大大提升户政咨询投诉的办理效率。

为确保各项便民措施扎实落地实施,公安局相关人员将通过开展入户走访、现场随机访问、电话联系等方式,随时、随地、随机对办理户籍业务的当事人回访,接受群众监督。通过不定期暗访检查、查阅落户档案等形式对户籍业务实时监管。

如果发现主观恶意、“不作为、乱作为”、“不负责不尽职”的懒政惰政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因此造成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计入考核,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民警责任。

向奇葩证明说不

今年,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提出“只跑一次理念”,对于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做到“七个一律”,向各种奇葩证明说不。

1.办理出生登记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办理市外迁入亲属投靠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村、居委会居住及同意落户证明;

3.市内投靠迁移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无房证明(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办理户籍业务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

5.办理人才落户中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一律不得对纳税证明上的税种和纳税金额进行限制;

6.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一律不得私设考察环节、审批程序或称报市局、分局审批;

7.需当场受理、上级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一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应由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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