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济南开始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也就是说,7月1日起,要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施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超定额用水就要加价付水费!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市水价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城乡水务局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节水办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区)水务部门负责各县(区)内非居民用水定额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本市分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做好计量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市统计、经信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与用水定额计量相关的产值、产量、人数等数据的核定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将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的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并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通过健全制度、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率先对重点行业、条件较为成熟的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直至全面推开。
第七条严格执行山东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国家和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结合我市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标准的用水定额。
非居民用水户应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并按适用的用水定额分类建立用水台账。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供水不足,或因地下水位下降危及泉水喷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情况下,适当压缩非居民用水定额;必要时,可采取限制用水的措施。
第八条严格用水计量行为。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计量准确。
非居民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九条按照用水定额,结合水资源管理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如下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1、分档水量。计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取水定额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水量2倍;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2、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水量加价标准按照规定的到户水价的2倍收取。
3、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4、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除基建施工临时用水以外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季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基建施工用水户以工程用水量达到核定的水量时开始计量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第十条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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