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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将对公租房资格进行复审!涉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编辑:03-10 18:55 查看数0

今天获悉,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南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公租房资格进行复审

此次资格复审范围

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安排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含集体宿舍承租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者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资格复审标准具体规定

——本市户籍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复审标准:

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含市南部山区代管区域)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其中,单身家庭需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承租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复审标准

在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已缴纳社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济南市居住证》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含单身职工)。其中集体宿舍承租人员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这些情况可认定为

保障家庭及单身职工现有住房

↓↓↓

复审时,保障家庭成员及单身职工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及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以及已办理网签备案、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参加房改审批等未登记确权的住房等,可认定为保障家庭及单身职工现有住房。

济南市规定,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复审手续时,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应由公共租赁住房原主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如原主申请人出现死亡、离异等情况,或者其子女年满25周岁、已婚的,可申请变更主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主申请人须为原保障家庭成员)。

对于单身家庭或核心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该家庭法定监护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可不受复审条件限制。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复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核准、复审结果反馈三个程序办理。其中,申请程序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或者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承租家庭(含外来务工家庭)应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此次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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