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济南法院依法对9起90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鲲鹏等3起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上诉人任金玉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分别作出二审宣判;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惠明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曹江浩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宪正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进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靖宇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鲲鹏等3起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鲲鹏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组织成立了“天鹏商会”“天晟金融”等组织,多次利用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借贷违约并胁迫逼债,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浩、孙志勇、汪洋、李传鑫、张传福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网络推广、发放广告等方式吸引16至28岁之间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易上当受骗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体借款。
该组织利用自身的威慑力以及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虚假名义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明显超过本金的虚假借款协议,对借款人进行拍照、录像,以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强迫部分借款人将借款用途写为“打胎”、“给女友打胎”、“看病”等隐私事由。
该组织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指使催讨人员使用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在借款人家门口放鞭炮、喊高音喇叭、喷侮辱性文字、扬言给借款人家里送花圈等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通过“套路贷”方式放款近五百万元,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或合同违法所得两千余万元。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进行判处:
判处李鲲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判处王宏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判处陈上帅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均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余25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黄薇等4名与本案有关的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李鲲鹏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任金玉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7年至2018年,上诉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任绪玉等人,为非作恶,采取堵路、停工等手段,在滨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任绪玉采取堵路、停工等方式,强行承揽滨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二次。
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交叉结伙,采取堵路、停工等方式阻挠滨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部分工地施工六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金玉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被告人任福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告人任维强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任绪玉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并分别并处罚金。
宣判后,任金玉等4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惠明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刘惠明在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进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2007年以来,刘惠明为在刁镇一带建筑工程市场扩大势力,称霸一方,获取经济利益,网罗大量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抢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势力和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惠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袁乃强、程都、李豹、侯树桐、田勇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昆朋、李昌、李彬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的层级结构明确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被告人刘惠明利用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发放高利贷、争抢建筑工程工地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十余年间,聚敛几千万巨额资产。刘惠明通过发放工资、购买衣物、提供交通工具和食宿费用以及在组织成员出事后,代组织成员平息事端、提供医疗费、出资赔偿等方式为该组织的运行、发展提供经济支撑。
2007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刘惠明的组织、指挥、领导下,为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使用刀具、棍棒等凶器,采取暴力、“软暴力”的手段,打击排挤他人、强行给他人送砂石料并肆意定价,发放高利贷,逼讨债务,破坏他人工厂、超市的正常生产经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手段公然对抗公权力,在当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24起。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惠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袁乃强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程都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李豹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对侯树桐等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江浩等25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自2017年5月以来,以被告人曹江浩为首,被告人黄际发、焦念秋、胡鑫涛、田冰、袁余涵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与被告人于建军、于锦权、栗士林、魏冬冬、周庆远、孙波、孙润发、范旭、高兆恒、王子剑、张忠勋、鲁鹏、李云雷、张寿长、张志鸿、张辉、韩智强、邢超、韩锦华等恶势力集团其他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济南市章丘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自2017年5月份以来,该犯罪集团在章丘区多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定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为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保证金”、“违约金”等虚假债务,该犯罪集团成员对借款人采取油漆喷字、张贴寻人启事、摆放花圈、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33起,实施犯罪集团外的违法犯罪活动3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章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江浩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际发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焦念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鑫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对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宪正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2006年10月,济南瑞丰餐饮有限公司租赁济南森林公园管理处一楼房,用于经营7天连锁酒店及其他企业,租赁期至2015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准备继续承租并续交了租金。但是,在济南森林公园管理处对该楼进行房屋租赁招标过程中,时任济南市槐荫区后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窦士刚(另案处理)通过非法手段使自己经营的山东爱婴投资有限公司中标,济南森林公园管理处与窦士刚约定房屋装修从2016年3月3日开始。窦士刚为了早日使用房屋,指使被告人金宪正找人将正常经营的7天连锁酒店清出。
被告人马在岐、金越、马冲跟随吕鹏鸣到7天连锁酒店驱赶酒店客人及工作人员,阻止酒店正常经营。在金宪正的指使下继续实施恐吓、拦截、滋扰、任意损毁、强拿硬要等行为,造成酒店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直至酒店物品被全部搬离。后上述物品不知去向。经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酒店被搬走的电视机、空调、电脑进行鉴定,价值共计64381元。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金宪正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原判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吕鹏鸣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马在岐、马冲、金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进等11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进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收取考察费、首期利息等名目,逼迫、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逼迫、诱骗担保人签订变相借贷协议。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5起,涉案金额32万余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实施诈骗犯罪1起,涉案金额34000余元。
被害人无力偿还后,通过在家中赖着不走、喷字、语言威胁等方式进行滋扰和恐吓,迫使被害人偿还远高于本金的钱款或通过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条”,以达到虚增债务的目的,或在本金已足额偿还的情况下,以违约金等名义向担保人、借款人重复索要“债务”,或采用隐瞒他人已还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或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或到被害人家中通过谩骂、喷字、堵锁眼、摆花圈等方式进行滋拢等。形成了以张进为首要分子,以张鑫、吴德起、韦忠勇、潘振杰、崔纪锋、于涛为积极参加者,以苏将伟、邢玉庆、燕相富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进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
被告人张鑫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对吴德起等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靖宇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靖宇以套路贷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自己或通过本案其他被告人介绍,以提前扣息、收取考察费等名义让被害人书写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在索要钱款过程中,先后纠集被告人亓健、王超、陈勇发、张成志、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等人,通过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纠缠滋扰、喷漆涂字、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纳违约罚款或虚打借条以堆高债务,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高额讨债、重复追债,索要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钱款和房产,敲诈勒索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形成了以陆靖宇为纠集者,以亓健、王超、陈勇发、张成志、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为成员的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勒索被害人及其亲属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陆靖宇在向被害人李某某索款过程中安排被告人亓健、王超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郭天胜等人非法拘禁李某某,被告人亓健、刘华清、亓召杰在拘禁被害人期间,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陆靖宇向被害人吕某放贷后纠集被告人陈勇发、张成志在向被害人索款过程中非法拘禁吕某。
2017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天胜等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轻伤二级。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陆靖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亓健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亓召杰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对陈勇发等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对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81件。
济南两级法院组织15次集中宣判,共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3件,依法对庞允盟、李鲲鹏、刘惠明等411名涉黑涉恶被告人判处刑罚,罚金刑累计达4100余万元,
宣判一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件,李鲲鹏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了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的基础。
济南两级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对加大涉黑恶及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坚强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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