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济南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实现租赁信息全采集、合同网签全覆盖、租赁交易全监管的目标。
据悉,凡在济南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提供住房居间、代理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各类经营主体”)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要将房源信息上传至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经市租赁平台房源信息核验后才可对外发布。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4月30 日。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市租赁平台上传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类经营主体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按要求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后,6 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若上传信息有变,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 7 日内,在市租赁平台变更信息。
同时,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也要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已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至市租赁平台完成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7 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更新。
办法中还指出,将按照“新老划段”的原则实施住房租赁企业信息上传及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在本办法实施前未上传企业信息的各类经营主体,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上传企业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只备案不网签,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网签。
此外,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申领居住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公共服务。参与试点的新建、改建、盘活等项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申报。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其按规定办理信息采集、项目入网、房源发布、合同网签等手续。各类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等相关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市、区县住建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网签合同和租赁房屋备案的监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经营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记者:陈晶
无线济南客户端
济南发布客户端
泉城蓝客户端
市中手机台客户端
版权所有:济南广播电视台 All Rights Reserved
鲁新网备案号:201653103
广电总局批文 广局[2010]58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7120180004
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号1907177
公安备案号 37010202001790
济南网 用户反馈邮箱:ijntv_mail@163.com
举报电话:0531-85652768
广电总机:0531-85652114
广告合作:0531-8565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