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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生活垃圾分类将有法可依 电商平台应鼓励用户使用环保包装

来源:济南网编辑:08-24 21:00

8月24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7日。

电商平台应鼓励用户使用环保包装

根据草案,济南市将在源头上做减量工作。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快递垃圾量陡增。草案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此外,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新建农贸市场具备条件可就地处理餐厨垃圾

草案中提到,本市鼓励、倡导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鼓励餐饮经营者、供餐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生活垃圾分四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根据文件,济南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和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者预约回收。

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抛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物业为封闭小区管理责任人 相关信息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草案规定,济南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封闭社区,草案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及标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运输  防止“先分后混”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草案也作出了详细规定,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收集、运输车辆有明显、统一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不得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收集、运输单位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分拣生活垃圾;同时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收运作业时间,避免噪声扰民、避开城市交通拥堵,依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收运作业。

个人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最高罚款二百元

根据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单位分类收集后暂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有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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