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示:
“征信修复”不可信 依法维权走“正道”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旗号,以“有偿代理征信修复”等名义,教唆信息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收取高额费用后跑路,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治理工作要求,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郑重提示:“征信修复”不可信,依法维权走“正道”。
一、警惕“有偿代理征信修复”风险,切勿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部分不良代理组织或个人通过违法买卖公民信息,以“有偿代理征信修复”等名义发布广告进行宣传,要求社会公众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使不法分子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等目的。社会公众不要轻易将本人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和金融信息等泄露给其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维权”,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泄露或买卖而遭受经济损失。社会公众如遇不法分子窃取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利用代理投诉举报进行诈骗等,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信用报告出现逾期要及时还款,有效维护良好个人记录
居民个人信用报告若出现逾期,要及时足额还款,终止不良行为,日常要注意量入为出、合理借贷、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关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根据政策法规,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在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5年后自动删除,不良记录不适用于“信用修复”。
三、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从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征信信息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异议权和救济权。如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展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以向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网点提起征信异议,要求更正;如信息主体认为相关金融机构侵犯了其作为征信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起征信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征信异议、征信投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涉嫌违法违规机构,若属于征信机构,一经发现,市信用办将严格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对不属于征信机构,以假借“征信修复”等名义扰乱征信市场秩序的活动,一经发现,市信用办将涉嫌违法线索提供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编辑:董传钰; 责任编辑:杨秉鑫; 终审: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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