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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来源:济南网编辑:04-07 10:17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 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定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启用济南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 下简称集中监管仓),4 月 10 日起,启用机场集中监管仓。现就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济南域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 在省内其他地市进过集中监管仓的(未取得《山东省**市进口 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 控工作要求,确保“应入进入”。

二、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 24 小时,使用“山东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 (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 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 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三、入仓时要现场提供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 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经比对信息无误后办理入仓手续。

四、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 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 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 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 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五、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 10 天, 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 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具《济南市进口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 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 录入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六、没有《山东省**市进口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 集装箱货物,一律不得进入济南域内生产、销售、使用。

七、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 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 服从集中监管仓的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

八、进口集装箱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 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九、市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 必须注册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 理系统”,必须查验、留存《山东省**市进口集中监管仓出仓 证明》、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 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 输车辆、司机的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

十一、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 不提前 24 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 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 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 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 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鲁 指办发﹝2022﹞64 号文件规定处理;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十二、进口货物较多的大型加工、销售企业,以及进口货物存放有特殊条件或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企业监管 仓,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十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 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 10 天期 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十四、本通告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非冷链 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市集中监管仓地址:济南市零点立交东北侧(山东盖世农贸 有限公司盖世农贸园区编号 6-075 仓库)

咨询预约电话:0531-55661901、0531-55661501

机场集中监管仓地址:济南国际机场

预约联系电话:0531-82082568

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6 日

(编辑:付姿乔; 责任编辑:袁菲; 终审: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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