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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施!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将罚20元;济南交警已启用26处抓拍

来源:济南网编辑:04-28 19:26

4月28日,济南交警支队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解读《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5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都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不佩戴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驾乘人员都要戴头盔

责令不改将处20元罚款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七个章节、共36条,其内容涉及了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多个环节。

《办法》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源头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其中,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并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不得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等六种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规范了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的多个环节。《办法》从通行安全、环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号牌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要求、停放要求及充电等要求。其中,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都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不佩戴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坚持协同共治、高效便民原则。《办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创新便民方式提供登记服务,加强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等内容,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内容。其中,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电动车登记后才可上路行驶

济南216家“带牌销售”服务点统一悬挂制式牌匾

《办法》中对电动自行车的注册(新车挂牌)、转移(过户)、变更、注销四大登记进行了明确。告诉大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何种业务,使电动自行车登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办法》规定,必须通过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登记(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才视为有效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自5月1日起,全市216家“带牌销售”服务点在统一悬挂制式牌匾、工作人员着统一工装、佩戴统一样式的工作证,统一规划登记、填表、宣传等服务区域的基础上率先进行公示。

济南已启用26处电动车抓拍设备

4月已抓拍91000余起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科技管理效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通行安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科研所、历城区交警大队自2021年以来,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科技措施的研发及应用力度,利用图像识别、视频分析算法,实现了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前拍脸、后抓牌”。

智能交通摄像机能自动记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骑行不佩戴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目前在全市已经应用了26处抓拍设备,主要分布于经十路、工业北路、将军路等路口路段,4月份以来,共抓拍骑行不佩戴头盔、逆向行驶等行为91000余起。

为迎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济南交警支队也正在研究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未悬挂号牌”等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做程序优化调试工作,待测试成熟后,将开启此功能。

近期,交警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动态部署警力,加大对驾乘不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骑行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在强化路面管理的同时,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对违法行为采取取证、识别、信息传递、曝光等措施,强化通行秩序管理。

(编辑:张璐璐; 责任编辑:姜琳; 终审: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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