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视觉中国因向照片原作者索赔一事而再次站在风口浪尖。8月18日中午,涉事当事人、知名摄影师戴建峰发文称遭到人身威胁,并且已经报警。
涉事摄影师遭到“死亡威胁”
视觉中国称支持报警
8月18日中午,知名摄影师戴建峰在微博发文称,自己遭到“死亡威胁”。戴建峰表示,目前已经报警,必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记者注意到,随后,视觉中国官方微博转帖称“支持戴建峰报警”,并表示反对任何人利用网络进行人身威胁,不支持任何非理性的言语以及行为。
此前,8月15日,知名摄影师戴建峰在社交媒体发文称,他接到视觉中国电话,称他侵权使用了视觉中国173张照片,要赔偿8万多元,而这些所谓的“侵权照片”,恰恰就是戴建峰本人拍摄的作品。
事件引起热议后,视觉中国在回应中称,戴建峰把图片授权给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是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也有权销售相关图片。“我们会继续与摄影师保持沟通,妥善处理相关误解。”回应中说。
但作为当事人,戴建峰对这一回应并不认可,表示“没有误会”,并要求视觉中国停止侵权。
“视觉中国”文字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就在因“碰瓷式维权”而被各方指责时,有网友注意到,“视觉中国”文字的商标均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视觉中国曾在2015年申请“视觉中国 VISUAL CHINA GROUP”的商标,但目前仍是“无效”状态。
据了解,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视觉中国”所属公司全称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有业内人士指出,“视觉中国”这种用法属于打擦边球行为。
(编辑:马裕舒; 责任编辑:曲萧琳; 终审:郑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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