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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人口分布、空间布局等相适应

2023-10-18天下泉城

济南网讯  10月18日,济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有关情况。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总则章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将“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保泉、规范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

适用范围和定义内容。《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定义予以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导轨式胶轮、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保障。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同时对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等方面作出规定。

宣传教育和公民投诉举报。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乘车等宣传活动”;对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和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及用地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分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符合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同时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配套设施、交通衔接等规划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规划编制的部门、程序和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将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及专家论证作为重要环节,将泉水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报批前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汛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与城市建设、人口分布、空间布局、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

沿线用地控制管理。条例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留交通换乘场站、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备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设计等情况作出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其上方土地使用权”。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条例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停车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编辑:马裕舒; 责任编辑:姜琳; 终审:郑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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