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济南高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某航空公司飞行员离职案。
据介绍,赵某于2005年7月12日入职某航空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入职后,经该公司耗费大量资源培训、培养,从一名飞行员成长为飞行教员。2016年9月6日赵某单方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经二审判决予以确认。该公司主张因赵某从事飞行员工作,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资源,现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飞行员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属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和持续的能力保持,公司经过多年培训,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该费用通过学习转化为赵某自身的飞行技术资源,其离职必然导致公司对飞行技术资源的流失。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赵某在离职时应当承担在公司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判决:赵某支付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两百余万元及培训费等费用两百余万元。该案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赵某支付公司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四百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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