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支付方式的更新发展,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危害着公众财产安全,给社会诚信带来严峻挑战。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同时,广大群众也要不断提升自我防骗、识骗、拒骗能力,全面增强反诈意识,从根本上遏制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至12月间,郭某某纠集28人在西班牙组建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生活在内地、香港的中国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为名,先后骗取1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17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等29人于2016年在西班牙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被陆续引渡回国。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29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资金等事实,诱使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进行转账或汇款,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郭某某等29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冒充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具有诈骗老年人、在校学生财物的情节,酌情应予从重处罚。对郭某某等2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
法官提示
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是当前高发的电信诈骗类型。郭某某诈骗集团通过层层套路设置陷阱,其诈骗流程分为以下四步:
01
第一步
推送语音包
犯罪集团中的“电脑手”在社交、交易等网站上搜索手机号,确定某地区的电话号段。后“电脑手”通过电信网络向该地区不特定居民推送“你在入境处有一封入境处的重要文件待领取”“如需咨询请回拨”等内容的电话语音包,如有被害人将电话回拨,则由一线人员接听。
02
第二步
一线冒充“出入境工作人员”
电话回拨至一线后,一线人员引导被害人说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因替他人代办港澳通行证而被限制入境等情形,诱导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得到被害人同意报案的肯定答复,一线便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民警的二线。
03
第三步
二线冒充“公安局民警”
电话转接后,由冒充“普通警员”的二线人员接听电话,以制作笔录为由,套取被害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文化水平等个人信息。与此同时,二线人员将套取的个人信息发给“照片商”,通过“照片商”购买被害人完整的户籍信息。如被害人对二线人员的身份产生怀疑,二线人员则引导被害人登录虚假的“公安局网站”,查看假冒的“警员信息”,或者通过运营商将二线的电话更改为公安局的电话号码。冒充“普通警员”的二线人员初步得手后,谎称被害人涉嫌的是金融洗钱案,案件重大,需要由公安局的领导处理,将被害人的电话转接至冒充“警察队长”的二线人员。后冒充“警察队长”的二线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被用于犯罪活动等事实,谎称检察院已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等。同时,二线人员将根据购得的被害人户籍信息制作成的“通缉令”“起诉书”“冻结令”等文件,上传至虚假的检察院网站,让被害人自行下载查看。此后,“警察队长”告知被害人其无权处理此案,“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此案的调查,二线人员便将电话转到冒充“检察官”的三线人员。
04
第四步
三线冒充“检察院检察官”
三线人员继续谎称被害人涉嫌犯罪,以要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为由,谎称审查完毕之后会将钱款退回给被害人,欺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或者以优先处理被害人涉及的刑事案件,尽早洗脱被害人的嫌疑等为由,要求被害人登录虚假的检察院网页填写姓名、身份证号、香港出入境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有的诱导被害人在手机上安装具有拦截短信功能的木马病毒程序,有的诱骗被害人直接告知转账短信验证码。后该犯罪集团将被害人的账户钱款转移。
本案的诈骗手法具有典型性,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本案判决对“冒充司法机关”“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老年人、在校学生的财物”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政策,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行为的严惩。
在此法官提示大家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网络诈骗的圈套。
提示1
对于声称是公检法、社保机构、出入境等部门的来电,务必多方印证,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改号软件等手法冒充真正的电话号码。
提示2
对陌生来电、短信、不明链接保持警惕,不下载非官方APP,谨慎点击含有网页链接的信息,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登记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提示3
公检法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遥控”办案,更不会索要银行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
原标题:《解析电信诈骗套路,法官教你守住“钱袋子”|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编辑:孔雪; 责任编辑:杨秉鑫; 终审: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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