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确定自2018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在具体标准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9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277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928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406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三种档次,每人每年分别为1968元、3276元、6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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