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起,山东将调整居民、非居民用气“批发价”。根据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门站价格是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天然气批发价格)并轨。并轨后,居民用气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
既降税又降价
非居民用气便宜了
“对于非居民用气的需求方来说,调整之后的终端价格会有所下降。”13日,省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行的非居民用气天然气价格要比居民用气价差大。如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目前执行的非居民用气售价为3.6元/立方米,而居民用气价格第一档一直以来均为3.0元/立方米。《通知》实施后,居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均实行基准门站价格,各环节的天然气价格结算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税率下降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下调了0.02元。
同时,13日省物价局再发通知,重新核定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该工作人员表示,省内主要干线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了0.07元/立方米,使城市门站价格同幅度下调,“对于非居民用气的需求方来说,城市门站价格调整之后,为下一步城市终端价格下调留下空间。”
一年后允许上浮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一直没有调整,价格低于非居民用气。根据《通知》的规定,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也就是说,居民用气的“批发价”将向非居民用气“看齐”。
根据《通知》的规定,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即每立方米上调0.35元。该方案实施时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如果以城镇居民每户每月基本生活用气20立方米、每立方米最多上调0.35元测算,每户每月增加开支7元左右。但实际上,各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不一,各地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也不一样。如胜利油田的自产气,其门站基准价格为每立方米1.447元,而中石化济青二线的门站基准价格则为每立方米2.04元。因此,《通知》执行后,各地的居民用气价格或将有升有降。方案中也强调,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自主决策调整价格、幅度,并且在调整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价格听证会等相关程序。
此外,按照国家要求,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的,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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