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网微信公众号推出《当心!动辄数千上万的体检套餐只是“看起来很美”,事实却是……》文章,提出了体检医师资质、护士代替医生上岗、卫生主管部门对体检机构的监管等的问题。
文章指出,类似问题与各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关。
对于该类现象和问题的监管,到底有无法律法规明确呢?
首先,要了解体检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条件:
必须要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审核和评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可以看出,健康体检机构首先是医疗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如果没有申请并通过审核、评估,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是不能开展健康体检的。
通俗地讲,就是能开展体检业务的肯定是医院,但是医院未必有体检业务。
因此,对体检机构的监管并非同等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而是比医疗机构监管内容更多。
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但是没有明确制定依据。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从法规、规章的制定依据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严的多。
医疗机构的申请设置对单位、个人提出了较为详实、严格的要求。例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不能申请的。对于个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也是不能申请的。
体检机构,除了医疗机构具备条件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就对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使用面积,诊疗科目的类型,执业医师的数量和任职资格,护士数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其中,特别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而我们日常在医院看病,则不一定是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医生来诊治、签署相关病例等,但是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签署人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因此,新华网公众号新闻中曝光的相关问题是否违反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呢?这个问题暂不讨论。
我们来看看体检机构的监管内容有哪些?
主要包括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等内容,以及《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监管的责任部门: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予行政处分等。
对于整个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意见》特别指出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另外,《意见》也就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我们来了解一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中医药管理、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综上所述,对于体检机构的监管也应该是“全行业、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即从审批设立机构、到人员管理、技术设备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运行模式、管理等众多环节、层次等监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行业组织、体检机构本身、社会公众等。
具体监管内容、方式、方法等,请以最新公布为准。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部分)等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订)
3.《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2017年修订)
5.《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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