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官方网站13日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供暖季的到来,空气质量面临“大考”,新版预案将为济南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哪些变化?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要求
“2018年版”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要求,“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介绍,这一条在今年新版预案中被修改为“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在达到启动相应预警级别或区域应急联动要求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
提高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
2017年的应急预案中,预警分级标准从低到高分别是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2018年修订中删除了蓝色预警,今年则继续沿用2018年的分级标准。
新版应急预案加强对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力度。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提高了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修改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增加黄色预警期禁令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部分分级响应措施进行调整。黄色预警对应III级响应措施,其中将过去的“道路保洁”修改为“道路机扫”,增加了“停止护坡喷浆作业”的要求,同时,增加“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的要求。
在健康防护措施中,将“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改为“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可以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增加对燃气车辆的限行要求
新版应急预案对多种车辆上路情况进行修订。在III级响应措施中,增加了“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的要求。
Ⅱ级响应措施中,增加了“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的物流园区范围内的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的要求。
在原预案“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全面限行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重型营运货车”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燃气汽车的限行要求,修改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全面限行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重型(含燃气)营运货车”。同时增加了“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的要求。
Ⅰ级响应措施中则将“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按照‘一工程一方案要求施工’删除,未提出对机动车进行单双号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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