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在泉城,全办成”政务服务品牌,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记者从市委改革办获悉,《济南市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日前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
《济南市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明确提出,该制度适用全市权责清单内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即办类审批事项除外)。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窗口可先行受理,进入正常审批程序,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待申请人补齐或补正全部材料后,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次要申请材料主要是指不影响部门进行行政审批审查的材料。属于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人力资源机构审批除外),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行政审批部门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容缺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并作出确认和承诺: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主要申请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的,将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窗口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次要申请材料的最长时限由各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时限确定,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次要申请材料的补正。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审批部门在对外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终止办理,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六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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