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下午,历下交警在二环东路文化路路口作出了第一起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处罚,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罚款20元不计分。
9月1日以来,济南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人推行违法采集+3选一+签订承诺书的“1+3+1”的教育惩戒模式:民警使用警务通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违法行为进行信息采集;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观看电动自行车车事故视频(图册)、参加志愿者体验活动、抄写违法法律条文3个选项中,自由选择1项接受违法教育惩戒;在接收教育后当事人要签订守法承诺书,承诺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违法尽快消除。
截至目前,累计处罚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违法行为十余起。
济南交警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为办理电动车号牌的车主,请尽快办理电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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