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网10月31日讯 为加强全市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近日,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官网公示《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26日。
《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目标为,到202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坚持规划引领,强化项目支撑。《济南市再生水利用规划(2021-2035)》(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和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区域外的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水利用项目清单,明确再生水利用目标、设施布局、利用领域、重点项目及建设计划等,并报同级政府批复实施。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发展目标及布局,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加强水源管理,确保水质合格。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站)通过技术升级、更新设备、提标改造等工作,提高出水水质标准,到2025年,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加强再生水水质管理,按照以需定供的原则,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补水、农业灌溉等用途的再生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再生水水质检测制度,做好再生水水质检测工作。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再生水水质监管,定期组织水质抽样检测。
规范取水管理,科学合理配置。一是实行再生水水权制度。再生水水权归政府所有,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管理。
二是在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一般工业冷却循环、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用水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相应比例使用再生水。
三是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应当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再生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是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再生水年度总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全市再生水资源调配。
五是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水单位,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
实行专业运营,强化企业运作。市政府依法选定具有相应条件的企业负责中心城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再生水项目立项、融资投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统筹整合现状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各区县可根据实际,依法选定再生水利用运营模式。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
加大建设力度,推进项目实施。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建设计划,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改造、再生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城市供水管网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新、改、扩建开发区(园区)应当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再生水供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建设再生水取用设施,使用再生水。推进重点工业行业再生水循环利用。
严格规范管理,提升运营效率。一是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水量水质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运营维护资金来源,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
二是加强对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监控,建设再生水监管信息系统。三是加大再生水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从河道、湖泊取水用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编辑:孔雪; 责任编辑:姜琳; 终审:郑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