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确定再下放72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这是继2018年8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为尽快实现全面减权放权授权、打造极简政务生态任务目标,在简政放权工作领域内推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此次放权,是本着“应放尽放、放无可放”的原则,按照“以需定供、精准放权”的工作思路进行的,涵盖行政许可301项(次)、行政处罚259项(次)、行政确认34项(次)、其他行政权力126项(次)。其中,委托下放的696项,直接下放的24项。按承接主体来说,给济青烟3市下放第二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16项,以支持其继续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发挥“三核”引领作用。同时,给济青烟外其他13个设区的市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61项。其中31项,是之前已经下放给济青烟3市实施的事项,经评估认为运行状况良好而扩展至13市实施的。此外,此次还明确给青岛西海岸新区和34个国家级开发区两类功能区分别下放240项和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本次山东调整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绝大多数都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由省级实施的事项。为保障基层具备充分的承接能力,山东明确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山东要求,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要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据悉,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将按照部署要求,对做好事项下放后续工作作出安排,确保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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