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健全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日前,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3月1日起,缴存单位可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可享受减免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减轻企业负担,可用保函或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
“与此前出台的政策相比,新规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了保函和保单模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3月1日以后,缴存单位可以选择在监管银行开立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也可选择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承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专用条款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以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支付保函和保证保险,必须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保单),且生效后不可撤销。“这样一来就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此外,《办法》规定,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如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下达2日内,开具保函(保单)的监管银行或保险公司未按照见索即付要求承担赔付或代偿责任的,由缴存单位立即以现金形式承担相应的工资保证金动用款项,否则,对缴存单位计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2年内该缴存单位不得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
监管措施方面,《办法》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每家银行只能在市级或各区(县)属地管理范围内指定一家下属支行作为监管银行,承办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业务。违反协议约定或监管职责的监管银行或未能履行见索即付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其失信行为将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差异化管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高可享减免
除引入保函、保单外,运用信用评价结果也是新规的一大亮点。《办法》指出,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动态管理,对能够认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通过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代发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等制度的施工企业,在近一期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AA级的可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2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以及信用评价为AA级的缴存单位,其新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0.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被评为B级以及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访或极端事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在省、市领导批示件中被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实的缴存单位,其新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6个月内不享受减免措施;缴存单位1年内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或因结算纠纷久拖不决形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次被市或同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从第2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其新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6个月内不享受减免措施。
“对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一方面,让在我市承揽工程较多的诚信建筑企业享受到了减免措施,另一方面,也对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明确管辖范畴,区级立项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此外《办法》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工资保证金的主管部门。章丘区、高新区、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及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使用进行属地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区级立项的项目及区旧村(居)改造、招商引资、安置房等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使用进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辖功能区的项目,其工资保证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防止造成监管空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应以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管辖范围为准划分。
《办法》还提出,要利用“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全市工资保证金的统筹管理,实现市级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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